钱是周二到账的。三周后交割,首付本来就说好从国内出,父母那边一转,银行流水上就多了一行。然后到了晚上十一点,那个问题冒出来了:这算不算收入?报税的时候要不要填进去?如果不用填,那要不要跟谁报备一下?
这大概是华人家庭最常问、又最难在网上搜到靠谱答案的问题之一。因为老实说,它的答案分成方向相反的两半:钱本身通常不用交税;但要证明这笔钱是你说的那笔钱,才是全部功夫所在。
先看 ATO 自己列的那张清单
ATO 有一份「不计入应税收入的金额」清单,写得很白:在特殊场合收到的礼金或礼物,比如生日现金红包,以及亲属出于亲情给你的赠与,一般都不需要申报。真正来自家人的赠与在澳洲不是收入,钱从悉尼的账户出来还是从上海的账户出来都一样,税表上也确实没有一栏是留给它的。
但同一页还带着两个附加条件。ATO 明确写了:如果这份「赠与」是你在类似经营的活动中收到的,或者是因为你作为雇员、承包商的创收活动而收到的,那它可能是要计税的——钱因为你干的活而来,不会因为叫「赠与」就变成赠与。另外,钱一旦进了你的口袋,它之后产生的东西就是普通收入:放在账户里生的利息、用它买的房子收的租金、投出去拿到的分配,都照常要报。赠与本身在税表之外,赠与长出来的东西还在税表之内。
ATO 真正在意的其实不是赠与
ATO 对境外汇款的警惕,针对的从来不是父母给孩子买房的钱,而是本该申报却没申报的境外收入,换了一件「赠与」的外衣回国。ATO 的税务警示 TA 2021/2 标题就叫《把未申报的境外收入伪装成关联境外主体的赠与或借款》,它描述的路径很具体:一位澳洲税务居民在境外取得了应税收入,没有在澳洲申报,之后由关联的境外主体——通常就是家人或朋友——以赠与或借款的名义把这笔钱汇进澳洲。这份警示对后果的措辞没有留余地:参与这类安排的纳税人及其顾问将面临大额罚款,并可能承担刑事法律层面的处罚风险。
但同一份警示也把话说清楚了另一半:ATO 关注的不是那些本身没有境外应税收入、只是收到了关联境外主体真实赠与或真实借款的情形。绝大多数家庭属于后者。麻烦在于,「真实」这两个字是有定义的,而举证责任在收钱的人身上。
「真实」怎么算,以及为什么材料上的日期比材料本身还重要
ATO 的判定有三条,而且要同时成立:这笔交易被定性为赠与或借款,有相应的文件支持;双方的实际行为与这个定性一致;这笔钱来自与你真正独立的资金来源。
如果是赠与,ATO 列出的支持材料包括:汇款人在其居住国就这笔钱性质所作的同期声明;由汇款人出具、已签署的同期赠与契据(deed of gift);汇款人的正式身份证明,比如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;如果这笔钱属于遗产,还要有经认证的遗嘱副本或遗产分配说明;汇款人的银行流水,既显示这笔赠与,也显示他在赠与之前的财产状况;以及能反映资金转到你名下的财务记录。
这张清单有两点值得停一下。第一,大半条目讲的是汇款人而不是你,包括「他这笔钱本身是哪来的」——这恰恰是三年后最难补出来的一项。第二,「同期」这个词反复出现。ATO 直说:赠与契据不必然被接受为决定性证据,它会与其他所有可得证据放在一起评估,并且可能进一步核查所提供的文件。汇款当天签的契据是证据;收到问询函之后才补签的同一份契据,只是一个说法。
还有一个很多华人家庭会碰到的具体问题:为了凑额度,钱是分几个亲戚的账户汇过来的。在材料层面,汇款人就是钱实际流出的那个账户的主人——那部分钱如果是舅舅汇的,ATO 想看的银行流水和声明就是舅舅的,不是父母的。这不是说不能这么做,而是说这么做之后,要收的材料是按人头翻倍的。
如果说是借款,那么行为本身就是证据
也有不少人把这笔钱写成借款,有时候是因为贷款方问起,有时候是家里真的打算还。ATO 对借款要求的材料更长:一份正式的借款协议,写明借贷双方、签署日期、金额、应付利率、还款频率及其计算方式、借款期限;与借款相关的往来沟通,包括签约前的谈判和之后的变更;任何担保或保证文件;以及显示资金拨付、以及整个借款期内本金和利息实际还款的银行流水。
最后一项就是绝大多数「借款」散架的地方。协议上写着按月还款,而你的账户里从来没有一笔钱还出去过,那么双方的实际行为就与这个定性不一致——而这正是三条判定里的一条,不是细枝末节。ATO 还补了一句很值得记住的话:来自非关联方的文件往往才是最好的证据。家人出具的一份法定声明(statutory declaration)未必被采信为决定性证据;相反,你向金融机构提交的个人资产负债表上把这笔钱列为负债,更可能被视为强证据。反过来讲的那一面也得早点想清楚:如果当初为了让贷款批下来,跟银行说的是「这是赠与」,之后又按借款处理,这两份材料是同时存在的。
大家常引用的那条一万澳元规则,说的其实是另一件事
流传最广的误解是:一万澳元以下的汇款查不到,把大额拆成几笔、或者分给几个亲戚汇,就更查不到。这个门槛确实存在,但它属于另一条规则。AUSTRAC 要求申报的是「实物形式的钱」跨境进出澳洲——现金,以及旅行支票、汇票、见票即付的支票这类不记名可转让票据——合计价值达到或超过 1 万澳元时必须申报,无论是随身带过海关,还是通过邮寄、快递、航空或海运寄送。以这种方式从境外收到钱的,要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申报。
接着 AUSTRAC 写了真正关键的一句:如果你是通过银行或汇款机构转账,你本人不需要申报。原因不是这类转账在雷达之下,而是恰恰相反——报的人是银行和汇款机构。至于把实物金额拆小以避开门槛,它有专门的名字:structuring(拆分),AUSTRAC 明确说这是违法的,处罚包括罚款和监禁;它自己举的例子就是一家人把一笔本该申报的钱分给几个人带,让每个人手上都不到 1 万澳元。
所以截至 2026 年 8 月,实用版本很短:父母真实的赠与不是收入,不进税表;这笔钱之后生出来的收益要进。功夫全在证据上,而证据在钱转出来的那一天收集成本最低——一份由汇款人出具、写明日期的赠与契据或借款协议,他的身份证明复印件,他既显示这笔转账、也显示这笔钱来源的银行流水,再加一句说明这笔钱用在了哪里。收好之后,跟这笔钱买下的东西的资料放在一起:如果买了房,它就该和成本基础(cost base)那叠材料待在一块儿,因为卖房那年你还要用。
以上是一般性信息,不是针对你个人情况的建议——具体答案确实会因家庭而异:这笔钱背后有没有境外应税收入、钱到底是从谁的账户出去的、当初跟贷款方是怎么说的。如果钱还没汇、正准备汇,这是最好的时点,因为所有材料都还来得及做成「同期」的。如果是几年前汇的、手上材料很薄,那么现在把还能补的补齐,也好过等问询函到了再补。当家里的钱还有一部分在境外时,澳洲这边的税表该怎么填,本来就是我们个人报税服务日常处理的一类问题;而这件事的另一半——ATO 通过全球信息互换到底能看到什么——我们在讲境外收入申报的那篇里写过。
本网站内容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税务、财务或法律建议。请结合自身情况,或在行动前与我们联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