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子当年是尽了责的:你买下它,住了好些年,在税法在意的每一个意义上,它都是你的家。后来因为工作或家里的事,人回了海外,房子就搁在那儿——也许租了出去,也许只是空着守着。现在有理由卖了。大多数人心里默认的,是那条曾经对所有人都成立的规矩:那是我自住的家,增值当然免税。可对一个已经不再是澳洲税务居民的人来说,恰恰是这个默认最贵。
2020 年规则变了,而且不留情面
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,一个人如果在自己是税务上「外国居民」(foreign resident)期间卖掉自住房,这笔交易就不能再享自住房资本利得税(CGT)豁免。ATO 的口径几乎不留余地:这不是打折的豁免,也不是按你实际住过的年头按比例给的豁免。只要在那个关键时点你是外国居民,豁免就直接没有,整笔增值都可能要计税——包括你当年把它当家住的那些年涨的部分。
以前对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 7:30(澳东部时间)之前购入的房产,有过一段过渡宽限,但这扇窗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就关上了。放到 2026 年才卖,这条路已经没有了。
决定一切的,是签合同那一天
这整个话题里最要紧的一件事是时点,而且不是大家以为的那个时点。真正算数的,是你在 CGT 事件发生当天的税务居民身份——对房产而言,就是你签署买卖合同的那一天,不是几周后交割(settlement)那天。
签的时候你还是澳洲税务居民,普通的自住房规则就还在;晚签一天,等你已经变成外国居民再签,豁免就可能整个丢掉。税务居民身份是它自己的一套判定——跟你的签证、国籍、或者你在澳洲待了多少天都不是一回事——在签任何东西之前先把自己的身份看清楚,是最省钱的一步。
唯一一扇窄门:life events 测试
确实有一个例外,而且是故意留得很窄的。一个外国居民要还能用上豁免,必须同时满足两点:卖的时候你成为外国居民的连续时间在六年或以内;并且这段期间发生了一小串特定的「人生事件」之一——你本人、配偶、或未满 18 岁的孩子患有绝症(terminal medical condition);配偶或未满 18 岁的孩子在这期间去世;或者婚姻/关系破裂,并有《1975 年家庭法》下的法院命令或规定的协议为证。
除此以外,当了外国居民六年还是六个月,没有区别——豁免就是用不了。
两个最常见的误读
第一个,是觉得「我住过那么多年,总该算点数吧」。旧规则下,搬走后的一段时间里前自住房还能保留豁免,按年数分摊也能磨掉一些棱角。这套想法不能平移过来。以外国居民身份、又不符合 life events 测试卖掉,自住的那些年不再有任何部分抵扣——计算是从最初的买入成本(cost base)、按整个持有期一路算下来的。
第二个,是把「增值要交的税」和「交割时被扣下的钱」搞混。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,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(FRCGW)要求买家在每一笔房产交易里,按成交价的 15% 预扣并上缴 ATO,原来 75 万澳元的门槛已经取消。澳洲居民靠给买家一份 ATO 的清税证明(clearance certificate)来免掉这一扣;外国居民一般拿不到,于是成交价的 15%——注意是成交价、不是利润——会被先扣下来。这笔钱不是最终的税,只是预缴,报税时会抵在真正算出来的 CGT 上,多退少补。还要补一句:50% 的 CGT 折扣本身,对 2012 年 5 月 8 日之后属于外国居民的那段时间也会打折,所以很多人默认能用的那个折扣,可能比想象的小。
这些都不是在劝你赶紧卖,更不是建议你为了税去改变住在哪里。要说的只是一件很窄的事:对一个手上还留着旧日澳洲自住房、如今生活在海外的人来说,税务居民身份不是这笔交易的一个脚注——它就是决定这笔交易要交多少税的东西,而且在合同签下的那一刻就定死了。政府这些年一直在收紧针对外国居民的 CGT 网:预扣制度现在覆盖到每一笔交易,还有进一步的措施在国会里往前走,方向只有一个。
合理的顺序是:先把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定下来,再去测算增值,最后才决定时点——而且要在合同摆到面前之前很早就做。以上是截至 2026 年 7 月的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针对你个人情况的建议;具体怎么算,取决于你何时买入、住了多久、居民身份的经历、以及卖出的准确时点。真正把这套评估做扎实,是我们个人报税服务在做的事;如果这套房子这些年还在收租,我们的投资房业主服务负责每年那一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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